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应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或验收文件,确认所选的废气治理工程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详细填报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明确活性炭更换频率、废活性炭处置去向等,废活性炭更换周期参照附件公式进行计算。
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活性炭更换情况、废活性炭处置情况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一、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排污许可证申领填报系统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模块中,“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表”中“其他信息”对应废活性炭填报处填报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附件中上传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
排污单位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以下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附件中上传计算过程,计算中动态吸附量取值高于10%的应上传含有动态吸附量取值依据的活性炭性能证明文件。
序号 | 活性炭用量(kg) | 动态吸附量(%) | 活性炭削减VOCs浓度(mg/m3) | 风量(m3/h) | 运行时间(h/d) | 更换周期(天) |
1 | 650 | 10% | 120 | 250 | 24 | 90 |
2 | 850 | 10% | 120 | 250 | 24 | 118 |
3 | 650 | 10% | 90 | 250 | 24 | 120 |
4 | 650 | 10% | 120 |
业务热线:010-56392808 / 56392999 电 话:010-56392888 / 84850008 传 真:010-56392800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凯旋中心)C座17层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三街甲3号院2号楼 关注微信公众号 010-56392888 / 84850008 ©2014.北京澳门人威尼斯4399科技集团版权所有.Copyright United Intelligence Ltd 京ICP备130232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