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种可按天计罚的违法行为
1. 超标排污,拒不改正
2. 超总量排污,拒不改正
3.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拒不改正
4. 违法排放固体废物,拒不改正
5.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拒不改正
6. 违法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
7. 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拒不改正
8.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污,拒不改正
9.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拒不改正
10.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拒不改正
11.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
哪些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按日计罚? 2015年1月1日开始生效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
为进一步细化按日计罚制度,原环境保护部还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与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实施。
1. 超标排污,拒不改正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水污染防治法》第95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 超总量排污,拒不改正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3.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拒不改正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4.违法排放固体废物,拒不改正 《固废法》第119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5.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拒不改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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